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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
日期:2020年05月21日 16:06   来源:    浏览量:

窗体顶端山科大综字〔2019〕46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实验室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山东省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级各类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验、实习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实施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对各单位的协同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全覆盖。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实验室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履行安全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实验指导培训,研究生做实验需经导师同意,并由导师根据实验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程等做出安排。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坚持精细化原则,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理和控制,落实实验室安全评估制度、实验室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建设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机制化、长效化。

第九条 各单位要落实实验室安全评估制度。实验室的设置与建设,要经过充分的安全评估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实验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对存在危险化学品、辐射等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要定期组织安全评估。实验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瓶及其它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要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对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各类实验人员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各实验室根据不同性质和功能建立通风消毒制度,设专人管理通风消毒并建立台账;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落实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实施全覆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面向新进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工作人员等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要达到100%。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方法等。各单位要开展全面、系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创新安全教育形式,采用课堂教学、知识讲座、安全手册、网络学习、在线测试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实验室安全教育效果。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仪器设备、水电、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7〕29号)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对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做好使用记录,定期检查盘点。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科技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6〕65号)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做好设备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记录、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使用中严格执行“定人定机”专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高速运动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激光设备等,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各单位要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要求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动植物、转基因实验等方面的管理。涉及生物安全的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防护的实验室及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按照学科专业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落实防护措施,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涉危的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对处于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科学、规范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妥善选择存放地点,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与保障体系建设、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演练与应急能力建设、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巡查、整改台账。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每个学期不少于2次,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山东科技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科大综字〔2015〕48号)要求,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及隐患类型制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要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对因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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